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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查封的房子还被过户了 不动产登记中心赔偿7万

时间:2017-6-7 15:21:42>跟律师谈谈<

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居然还被过户给了别人,镇江某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此承担了赔偿责任。4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将镇江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赔偿的7602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标志着该院首例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当事人赔偿案件圆满结束。

赵某与崔某、陈某之间有个民间借贷纠纷,崔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崔某曾先后向赵某借款7万余元,并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日期。到期后,崔某及陈某均未归还上述借款。因借款发生于崔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崔某与陈某的共同债务,故陈某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诉讼中,江宁法院依据赵某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陈某位于镇江市某小区的房屋。今年3月1日,江宁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前往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被查封房产的情况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已被陈某变卖过户至案外人何某名下。江宁法院行政执行局迅速对崔某、陈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崔某、陈某均已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对法院已查封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该依法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不能违法办理房产过户。”发现房产被过户后,江宁执行法官向该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严正交涉其作为协助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该中心负责人解释称,该中心房屋登记中一些工作环节外包给服务公司办理,导致出现了差错。该中心已经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并向被执行人陈某老家四川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均没有查询到陈某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执行法官依法向该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赔偿。该中心负责人主动承认了错误,一再表示歉意,并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赔偿款汇至了江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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