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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6万多存款不翼而飞 要求银行赔偿败诉

时间:2017-6-14 10:10:01>跟律师谈谈<

名下的银行卡内少了6万多元,这些钱在同一天被刷走,市民阿晗(化名)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无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发   银行卡里少了钱储户向银行索赔

阿晗是泉州人,前年的一天,她到ATM机上准备取款时,银行卡里的余额让她吓了一跳,仅剩630.82元。她清楚地记得卡内还有6万多元。阿晗赶紧找银行查询,原来2015年3月18日,她名下的银行卡在莆田市仙游县被人异地消费了4笔,其中两次在一家茶叶店,金额分别为22800元和29880元,一次在当地一家电器商行,数额是3980元,还有一次是在一家航空票务中心,金额是4340元。

随后,阿晗向丰泽警方报案称银行卡被人盗刷。当时,警方以信用卡诈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然而时至今日仍未破案。

去年7月底,阿晗作为原告,将某银行泉州华大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6万多元的损失及相应利息。阿晗称,银行对她的银行卡之信息安全及存款安全具有保障义务,且她办理短信提醒义务,但银行并未履行这些义务,因此银行得赔偿她的损失。

一审    无法证明伪卡交易法院判决储户败诉

法院查实,2014年8月18日,阿晗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当时她填写了《个人开户与客户服务申请表》,交易方式为凭密码交易,根据当初的银行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如有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并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银行卡发生的交易款项。甲方(阿晗)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阿晗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阿晗承担。

法院认为,阿晗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银行为她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的商业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交易安全的义务,阿晗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

那么,在仙游县的刷卡消费是真卡交易还是伪卡(伪造的储蓄卡)交易就成了本案的焦点。法院认为,该案中,阿晗的储蓄卡于2015年3月18日被刷卡消费,9天后才向银行反映并于次日报案,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交易时她持有储蓄卡真卡,也无法证明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因此,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伪卡交易导致账户内资金减少。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晗败诉。宣判后,阿晗未上诉。

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1.ATM机取款时,注意卡口、键盘是否有异样;

2.无论何时何地,刷银行卡必须遮挡;

3.最好将磁条卡换为芯片卡;

4.要保管好绑定银行卡的手机;

5.在使用公共WiFi时,不要进行网上支付,否则容易泄露银行卡信息;

6.建议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功能,及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

发现被盗刷怎么办

1.一旦被盗刷,储户应立即致电银行,办理挂失,问清客服人员号码,以便将来发生诉讼时可以核实情况;

2.挂失后还要尽快报警,然后到附近ATM机上,将已挂失的银行卡放入机器,让这张卡被吞掉,以证明卡主和银行卡都不在盗刷现场。

相关案例

储户5.46万被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几年前,同样是丰泽法院审理的一个储户告银行的案件,法院当时判决银行必须赔偿储户的损失。

王先生是惠安人,2008年8月14日,他向某银行东湖支行(以下简称“东湖支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2009年5月5日,王先生向惠安警方报警,称自己银行卡卡内的钱被盗刷走5.46万元。5月7日,惠安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

经警方初步调查,2009年5月1日晚上8时,该银行惠安支行(以下简称“惠安支行”)东园分理处ATM机被人安装磁条读写装置及针孔摄像头。王先生在该ATM机取过款。5月4日,一名男子持卡在广东深圳市一珠宝店刷卡消费,王先生账户内的5.46万元就这样被盗刷走。次日,王先生发现卡内的钱没了,遂向警方报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王先生银行卡被盗刷一事上,因为银行对营业设施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王先生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银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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