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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赠予宝马后悔 夫妻起诉共同追讨

时间:2014-4-11 9:59:20>跟律师谈谈<

    一个37岁、有老婆的温州商人,在杭州购房过程中,认识26岁的售楼小姐。认识不到一个月,男人即豪迈地“送”在线律师上宝马车(价值41万多元)3个月后,两人分手。之后,男人就打官司要求女方归还车款。这个官司我们曾经报道过,那是去年在拱墅法院一审的时候。当时男人是以“不当得利”来告的,败诉。男人不服,上诉,又被驳回。

    今年这个还款纠纷又卷土重来。这一回,原告是男人的老婆,出庭的律师还是上次男人的律师。原配告了自己老公,还有售楼小姐,意思是老公给姑娘的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处置她不同意,所以赠予无效。 

    案子最近终于以调解结案,售楼小姐还了30万元,这钱来自于她把宝马抵押了。

这一回,是男人的老婆来告了。其实,在线律师明眼人都能看出,两起官司都是同一个目的,要求售楼小姐还钱。男人和售楼小姐的相处时间很短,不过三个月。对于赠送宝马一事,两人说法不一样。男人说是姑娘问他借的,至于他为什么借,因为在购房过程中,姑娘出了力帮他打了折。女人则说,她自己刚买了荣威不到一年,在线律师以她的经济实力不会去买宝马,正是男人追求她,才送了她。

从法庭上来看,男人提起的是借贷纠纷,但没借条没证据,只能不着边际打了个“不当得利”。一二审,男人都败诉。

没想到,这个事情又到了拱墅法院。这一回,原告是男人的老婆,诉求是赠予合同纠纷。

售楼小姐抵押宝马还了30万元

    原配在起诉书中是这么说的,她跟老公20005月结婚,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2012年,售楼小姐跟男人相识,“明知他已有家庭,仍与之交往”。

    这一句话,意思是售楼小姐是小三。不过这是否属实,值得推敲。按照售楼小姐的说法,当时男人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两人相处三个月就分手,就是因为姑娘后来知道了男人已婚的事实,分手也是姑娘提出来的。

    不过,在线律师这些仍然不妨碍原配诉由的成立。原配说,男人在20131月采取隐瞒的方式,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1.3万元赠与姑娘,用于购买宝马轿车。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从法理上来说,在线律师官司从这个角度打说得通。

    因为只要男人与原配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而且两人也没有对夫妻财产作出过约定,那么男方拿出的40余万元购车款确实在线律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将大笔金额擅自处分,确实损害了财产共有权人也就是原配的利益。原配有权对此提起主张。 也正是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双方同意调解,最后达成由售楼小姐归还30万元。

    为什么不是全额还清,而是30万元呢,因为考虑到姑娘也有损失。当初男人送她宝马车,她把自己开了不到一年的荣威贱卖了。在线律师姑娘私底下跟律师说,不想再就这个事情纠缠了,自己已经很受伤,想开始新生活,在线律师其实她一下子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把宝马抵押了才凑出30万元来。 这个案子里,老婆主张40万元合理吗 既然这40万元购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婆其实也就只占有一半,那么这个案子里她主张的是40万元全额,有道理吗?

在线律师认为,在实践中,确实有过两类判例。比如几年前她做过一个案例,小三生了儿子,后来原配起诉要求小三归还男人在数年里给她的20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是归还100万元,当时的法理就是原配有权处分的只是一半。但是也有不少判例,是判返还全额的,其中法理好比“两步走”。确认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法擅自处理,那么任何一方擅自赠予第三方(比如小三)的都是无效的,既然无效,就应该撤销。至于这笔赠款要回来后老公老婆怎么分,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是夫妻之间或者在离婚时的析产了。

在线律师分析:一般来说,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两种: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在线律师认为,对于夫妻一方的赠予行为,一方不知情,而另一方擅自向第三人赠予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期限内享有撤销权,至于是否是部分撤销,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在线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作出赠予决定前,应当经过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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