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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老板 辞职后向其超市鱼缸投毒

时间:2017-6-27 15:01:09>跟律师谈谈<

    一名在超市工作的男子因与老板产生矛盾,辞职后为了报复老板,竟买来农药投放到超市鱼缸,毒死了鱼和大闸蟹。4月2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9月11日,在东兴城区某大型超市水产专柜工作的被告人林某某(自贡市人),因工作原因与超市老板范某某产生矛盾,遂辞去了在超市水产专柜的工作。2016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为了报复超市老板范某某,在自贡市某某镇一农药商店购买了一瓶含有甲氰菊酯成分的液体药物,将部分药物倒在4张卫生纸上捏成纸团放在自己的裤包内,驾车至内江市中区临江小区与其表哥宴某见面后,邀约宴某一起来到东兴城区某大型超市。16时4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将带有甲氰菊酯药物的卫生纸团分别投入超市内水产专柜的4组循环水鱼缸中,导致该水产专柜4组鱼缸中的鱼和大闸蟹死亡。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该超市水产专柜4组鱼缸内提取了4瓶水、一个湿润的卫生纸团、4条死鱼以及1只死亡的大闸蟹。

  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查获一瓶瓶身上印有“甲氰菊酯”字样的、内有部分液体的塑料瓶。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提取的一瓶标有“甲氰菊酯”字样的液体中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从超市F3水产专柜鱼缸中提取的卫生纸团中检出甲氰菊酯成分;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超市F3水产专柜鱼缸中提取的水和死鱼中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超市水产专柜死亡的鱼和大闸蟹价值人民币3397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7年3月14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报复其老板,在超市水产专柜投放含有甲氰菊酯成分的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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