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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租婚姻在边缘农村的变相存在

时间:2017-7-4 17:37:40>跟律师谈谈<

本文节选自《村落里的单身汉》,本书以苏北江边村作为田野地点,结合其他研究地点手机的资料,以农村大龄单身汉为对象,考察社会变迁背景下,农村单身汉形成机制,分析农村单身汉在社会生活中遭遇的种种生存困境。单身汉的解决婚姻问题的办法有:低就、入赘、换亲等。本文重点讨论典租婚姻。

如果我们认同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换以及用一桩婚姻为媒介的交换婚姻,旨在建立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在人类婚姻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过一种短期的契约婚姻关系。这种短期的契约婚姻关系称为典妻/租妻。

在不同的地区,典妻/租妻的称谓有所不同。例如在东北称为搭伙或拉帮套,甘肃称为僦妻、陕西称为串门子等等不一而足。称谓不同,但婚姻形态基本类似,动因也大体相同。就是将妻子当成商品典当给别人,双方签订契约,约定期限、租价以及具体要求。一旦契约签订完毕,出典的妻子就和承典人形成一种临时的夫妻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中的物权转移相同,男子典妻之后,失去了对妻子的占有权,而承典人则相应地获得了这种权利。尽管典妻婚姻是建立一种临时的夫妻关系,却也讲究仪式,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典妻也是一种婚姻制度,至少是正式婚姻的一种补充。

出典人一般是妻子的丈夫,承典人是出钱典租妇女建立临时夫妻关系的人。被出典的女性一般不在契约上签字,由此可见古代社会里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签订契约。契约中对典租价格、典租年限以及双方的义务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出典年限通常为3~5年

小于3年的称为租妻,3年以上才称典妻。典租价格则根据女性的年龄、典租年限来确定。此外,契约上还对被出典的女性做出规定:如出典的妻子在出典期间不得同原来的丈夫同居,不得探望子女。有的契约甚至要求出典的妻子有生育能力。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典妻契约对于出典的妇女而言无异于签订了卖身契。一旦签订这样的契约,被出典的女性就要供人玩乐,为其生育后代,甚至要忍受与自己子女骨肉分离之痛。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在这份契约上,有出典女子的丈夫赵喜堂和张慕氏的签字画押,唯独没有出典妇女的签字。由此可见,古代社会中女子的社会地位之低下。因为这种婚姻关系是一种违背人性的婚姻形态,被视为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瘤”。因此,新中国建立以后,这种婚姻形态从人们的视线中淡出直至消失。

典妻婚姻何以形成?根据相关资料,典妻婚姻的形成大体有以下原因:(1)贫穷。在一些地方有“富人典业,贫子典妻”之说。《汉书·主父偃传》中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生活贫困使得典妻现象大量出现。(2)战乱。由于战争频繁,许多人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买卖妻子现象频发。(3)地方风俗。《涿县志》记载典妻行为在当地发生频繁,并逐渐成为一种风俗。根据该县志记载,“男子因家庭贫困,将妻子嫁卖出去以求自活,女方家庭概不干涉,不仅如此,女方还与承典人以亲戚关系交往”。(4)妇女地位低下,对男性形成人身依附。当男方家庭陷入生活困境的时候,典妻也成为顺理成章之举。(5)作为处罚不贞妇女的一种手段。据《清史》记载:“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于他人为妻。”(6)社会保障体系缺失。在封建社会,很多农村地区的宗族在建立族规的时候,都有要求族人相互帮助的条文。如有些家谱中就规定,“夫亡独可哀而节义至重,如有寡妇孤儿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节得以全”。

尽管典妻婚姻形式在民国之后已经衰减,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消失,但由此衍生出一些新的变体仍然在某些地方存在。例如,坐堂招夫、租妻生子等典妻新变体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时有发生。

河南孙店妇女常某和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99年张某在工地作业时发生意外身亡。张某家境贫穷,常某在丈夫死后无力抚养子女。在征得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同村单身汉闫某招入家中,闫某提供子女抚养费(算作典资),常某则与闫某组建成临时夫妻

这是一则典型的“坐堂招夫”形式的婚姻。它与招婿上门不同,招婿上门是法律允许的婚姻形态,而坐堂招夫则是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组建临时夫妻,是一种非法的婚姻形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这类婚姻的发生,只有在双方各有需求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至少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丈夫及其家庭有实际困难,有招夫需求。本例中,丈夫死亡,无力抚养子女。其二承典人需是单身汉,并愿意上门充当典夫,承担养家之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变体的典妻婚姻形态在贫穷落后、单身汉较多的农村地区发生率较高。在我所访谈的江边村,同样也发现了类似的案例。

老高是一个年近50的单身汉,虽然是光棍,却也勤劳节俭,没有抽烟酗酒的不良嗜好。考虑到自己无子无女,老高就每年攒些钱存上,以备不时之需。吴远是老高的邻居,两家相处虽谈不上融洽,也没有什么冲突。吴远40多岁,好赌博,总是输多赢少,外欠了不少债务。每年打工的钱也只够还赌博欠下的债务,家里的日常开销实际上靠妻子打临工来维持。妻子对此多有抱怨,也曾以离婚相威胁,但最终因为舍不得孩子而继续在一起生活。在一次赌博中,吴远又输得精光,为了把本钱扳回来,他不得不四处借钱。和他相熟的人都知道他借钱赌博,没有人愿意借给他钱。于是,他打起了单身汉邻居老高的主意。他提出将妻子以每天50元的价格“租”给老高,为期10天。在付过钱之后,老高就将吴远的妻子领回家……

这则个案中,吴远将妻子租给单身汉老高,获取500元租金。虽然双方仅限于口头约定,却仍然符合典妻的特征。单身汉性缺乏,有夫妻生活的需要,而典妻家庭急需用钱。两种需求,促成了这桩荒唐的交易。知情人透露,要不是这桩交易最后变卦引发纠纷,恐怕外人并不知晓。原来吴远不到3天就偷偷地把妻子接回了家,老高上门讨要租金未果,并遭到对方殴打。事发后,村委会出面调解此事,才让事态得以平息。

尽管,当下中国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与过去社会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然而,随之而来的贫富差异问题却日益突出。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民终日围绕生存而苦苦挣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大有人在

(爱新觉罗·蔚然:《粮民:中国农村会消失吗?》,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第55~61页。);而一些东部的农村地区,村民们却过上了与城市人无差异的现代化生活。贫困偏远地区的未婚女性在比较优势的驱使下,嫁到条件更好的地区,女性资源外流加剧了本已失衡的性别比,从而导致许多单身男性无法建立家庭。性匮乏与贫困两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像典妻/租妻这样的荒唐行为在贫困落后农村的发生在所难免。在江边村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10年前的一桩租妻生子的个案。

简言之,类似典妻这类有违人性婚姻形态的发生,是农村经济贫困、社会保障缺失以及性别比失衡等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现在也成为某些单身汉获取短暂婚姻生活和性满足的一种策略。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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