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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路晨发交通事故 车速快应负主要责任

时间:2014-5-8 17:15:32>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消息:5月7日上午9时19分左右,在浙江杭州市文三路555号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沿文三路自东向西行驶,撞上一个正在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马路骑电动车女子。据悉,驾驶宝马车的是一名沈姓的女司机,被撞的女子姓耿,今年31岁。据称,当时这辆宝马车的车速较快,速度有80码以上。耿女士被紧急送往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据诊断,耿女士头部受创,需做开颅手术。截止到昨天下午3点半,耿女士仍然还在手术中。事故发生后,杭州有关交警部门赶往现场进行处理,沈女士被带走接受进一步调查。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沈女士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明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沈女士以超过80迈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已经超出了安全车速,是主要过错方,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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