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供:张某与李某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可向守约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发生后,张某认为这一约定并未指明是原告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而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异议申请,法院认为,“守约”与否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根据民诉法,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多个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
云法律在线律师分析: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唯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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