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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合同后卖家反悔不卖房 法院一审判赔60多万

时间:2017-7-16 18:54:02>跟律师谈谈<

房主白纸黑字承诺征得家人同意卖房,结果不到1个月就反悔了,眼看房价上涨,以当初的价格,已经很难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子了。

买家将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差价补偿,海沧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支付63万多。这是为什么呢?

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去年5月,阿伟(化名)与阿顺(化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阿伟把房子卖给阿顺。

双方协商先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

之后分两次支付购房款

总成交价为240万元

但房子是阿伟与配偶、父母的共同财产,协议第17条明确约定,阿伟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出售该房产,若由此造成违约,后果由阿伟承担。

20多天后的6月8日。阿顺却收到阿伟发的信函。因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6月22日,阿伟向阿顺转账返还10万元定金。由于不满阿伟单方面违约,阿顺委托律师将阿伟起诉至海沧区法院。

阿顺要求阿伟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2.5万元、房屋涨价造成的差价损失、房屋评估费用等。阿伟则说,阿顺明知房子有其他共有人,还签协议,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担责。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上产生分歧。阿伟说,应以他发函通知的时间(6月8日)为准,阿顺提出应以他起诉时间(9月27日)为准。评估时间点直接关系到房子价格。

法院认为仅双倍返还定金

也不足以保护守约方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阿顺与阿伟经中介居间介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虽然房产还有其他人共有,但协议明确约定“阿伟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出售房屋”,阿顺有理由相信阿伟已经得到许可。

此外,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该全面严格履行。

如今,阿伟的行为有违诚信。

构成根本违约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全部中介费、诉讼费及律师费。阿顺申请对房屋做价格评估,支出费用8835元亦应由阿伟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协议签订后,房屋交易价格上涨。阿伟违约造成阿顺购房的差价损失,在房价上涨的前提下,若阿伟仅是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和保护守约方。

主审法官表示,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协议的履行情况、阿顺支付的款项金额、阿伟的违约情况,同时参照评估价格,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法院认为60万元的差价损失是合理的,但阿顺不能同时主张差价赔偿和返还双倍定金。

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阿伟向阿顺支付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律师费2.5万元、评估费8835元,共计63.3835万元。一审判决后,阿伟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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