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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同车、同桌“连坐”,至少目前不能赞同

时间:2017-7-17 16:09:33>跟律师谈谈<

  1.     不管初衷是什么,谁都没有权力在法律之外创设新的处罚内容和手段。

  2.     同桌喝酒的人,不一定知道谁会酒驾;同车的人,也不一定没有劝阻。如果真的要搞“连坐”,在程序和细则上,都要慎重。

不论初心,不管初衷,执法必须有依据

2009年,南京一司机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5死亡,其中有胎儿被从妈妈肚子里撞出,横尸街头。现场惨烈,闻者落泪。以此事件为标志,全国拉开严查酒驾行动,高晓松也身体力行,用服刑6个月的代价,为全国交警免费代言。

客观地说,经过这些年的整治,“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得到了大面积普及,但不排除还有少部分人侥幸心理顽固。这不,武汉交警认为,酒驾有“抬头”之势,他们想出了个点子:酒后驾驶“同车、同桌”也要接受处罚。

具体来说,处罚机制分为两个档次,对查获的酒驾违法行为,在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而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至“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现场教育这一档,就不说三道四了,因为可能只是被交警数落两句,不好定性。而后一种处罚,则是明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包括《武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酒驾处罚的对象就是违法者,并没把同桌者、同饮者作为“共犯”。不管初衷是什么,交警都没有权力在法律之外创设新的处罚内容和手段。

正如“罚看远光灯”一样,知道大家痛恨“远光狗”,知道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但执法部门就是不能自创“法外处罚”。

悬浮于社会现实,执行层面也是一团糟

注意,武汉交警的措辞是,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至“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这个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律”,有更多问题。首先,同桌吃饭的,不一定都是熟人,你的朋友不一定是我的朋友。还有些饭局爱好者,可能一天要串好几个场,谁开车不开车他都不知道,他有多无辜?

其次,和酒驾同车的人,怎样才算尽到劝阻义务呢?执法部门的说法是“必须打110报警才算”。这个要求过高了,如果同车人已经劝阻了,但驾驶者执意要酒驾,从现实情况出发,能找到一个主动拨打110报警的人吗?

酒驾“连坐”,其实也不是武汉交警的发明。在2012年,山东交警已经率先上马了,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在当时,就已经遇到难以执行的问题。比如,醉驾者被抓住后,去找和他一起吃饭的人,但两人是朋友,咬死了已经劝阻喝酒者不要开车,警方也没有办法。

“酒驾死人,一起喝酒的也要赔偿”,这和武汉新规是两码事

武汉交警的新规定得到支持,还有一个原因:能查到很多案例,酒驾出车祸,撞死了人(或者自己死了),受害者家属要求追究同桌吃饭者的责任,而大量判例证明,法院是支持的。

山东就有一个例子,王某和陈某一起吃饭喝酒,酒后,王某认为自己没事,便驾驶摩托车回家,陈某也没有制止。在回家路上,王某由于酒后精神不集中,直撞路边大树,当场死亡。王某家人认为陈某有一定的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万元。最后,法院判赔偿2万元。

办案法官认为,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很危险,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护送,在主观上对王刚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这里面有一个少为人知的概念,叫“先行行为义务”。民法中先行行为,就是某一行为或某一结果之前的行为,比如,某大人带邻居小孩去滑冰,滑冰过程中,小孩受伤,这大人带小孩去滑冰的行为,就是该小孩受伤的先行行为;换句话说,该大人不带该小孩去滑冰,小孩就不会受伤,大人的先行行为与小孩受伤有因果关系。那么,防止小孩受伤,就是“先行行为义务”。

就共同饮酒人来讲,喝酒的人对同饮者过度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都是先行行为,使得同饮者发生危险(深度醉酒致死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增大,行为人对同饮者就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

据此,很多人都认为,武汉交警做得对啊!其实,这是混淆了民事和行政责任。同饮者做出赔偿,这是个民事责任,而限制同车同桌者人身自由,缺乏法律依据。这里面很多细节问题,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个法官认为,同桌人如果知道司机喝酒,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如果事故严重,还可以追求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说得很清楚,不管什么情况,都反对追究同饮者刑责,应由民法调整。

追究同饮、同车者责任,本意是让酒驾行为人人喊打,如果真有必要,也应该走正当程序

酒驾“连坐”这件事让人不适应的地方在于,它有违“一人做事一人担”的道德标准。但考虑到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连坐”的本意,还是希望社会能充分形成拒绝酒驾的共识,遇上酒驾情况能够互相劝一劝。

在国际上,酒驾“连坐”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有的国家还相当严苛。以日本为例,日本判定酒驾的标准分为“带酒气驾驶”和“醉驾”两种。若是“醉驾”的话,驾驶者和同车的人都要被追究责任,酒驾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车的人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刑罚和30万日元以下罚款;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连坐罚”条款,排除未满十八岁、年满七十岁或精神障碍、心智缺陷的乘客,对酒驾同车乘客处以6000至12000新台币额罚款。

如果中国大陆也想学习这种经验,至少应该走正当程序。2014年7月,南方某市交警部门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交通处罚条例,其中就有“乘客对酒驾纵容、放任的态度助长了酒驾行为的发生,建议对驾驶人、乘车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人设定罚则”的内容。

虽然这个条款,最终没有通过当地人大审议,在实施细则上也存在问题,但至少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而不能还没走程序,交警已经上街执法了。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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