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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术过程中突发胸痛 医院处置不当赔偿5.3万

时间:2017-7-18 14:03:01>跟律师谈谈<

病人因为胸痛入院手术,出现术后并发症后,医院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疗,导致病人的病情进一步扩大。近日,经溧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病人获得赔偿5.3万余元。

2016年5月19日下午2点,市民张先生因胸痛不适,到溧阳市一家医院就诊。经一系列的检查后,医院作出“发作性胸痛不适半月余”的诊断,决定对张先生行LAD近段及LCX狭窄处行介入治疗手术。手术半小时后植入第一支架,在植入第二支架时,张先生出现胸痛症状,在手术台上躺了两个多小时,医院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等张先生回到病房后,症状仍然没有缓解,于是多次催促家人要求转院。之后,张先生转入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心病、PCI术后急性支架内血栓”,医院为他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介入治疗手术,2016年6月11日,张先生出院。

出院后,张先生认为,溧阳的这家医院处置不当,对自己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遂多次找医院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1月,张先生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中心很快指派了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彩菊介入此案。

第一次庭审中,医院不认可自身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事故并拒绝赔偿。 史律师当即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先生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

2016年12月,常州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医院对张先生病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术后未给予必要的检测、检查,导致张先生再次血管闭塞却未及时发现处理,医院的行为与张先生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张先生自身疾病较重,故医院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张先生构成六级伤残。今年2月8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书:张先生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近日,经过数次庭审后,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溧阳这家医院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53771.74元。

延伸阅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对患者的注意义务。不管是在手术前、手术中还是在手术后,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注意义务,患者和家属就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前者指医师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预见,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应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生。如果应当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师存在医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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