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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感情不和离婚 母亲“爱”过度不让孩子上学

时间:2017-7-19 15:23:37>跟律师谈谈<

近日,在宜城法院少年审判庭办案法官、执行局执行员、鲤鱼湖社区干部的共同劝解下,多次阻止儿子上学的钟某终于同意由爷爷奶奶照顾儿子小俊上学期间的生活起居,不再干涉小俊上学了。开心的小俊临走前悄悄地告诉何法官:“法官妈妈,我要去上学了!”

看着小俊开心离去的背影,何法官心里既欣慰又沉重。自从2015年主审了江某与钟某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小俊的成长教育问题一直牵挂着何法官的心。多次案后回访,几经苦口婆心,也让何法官深深感到家事审判工作对于每一个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意义。

时间回溯到2011年,钟某夫妇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小俊刚满一岁,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钟某抚养小俊,父亲江某每月支付六百元的抚养费。离婚后,因钟某父亲去世,家庭经济缺乏来源,钟某精神上一度出现轻度抑郁,加之江某拒绝给付抚养费,钟某便阻止江某及其父母探望小俊,也不让小俊上幼儿园。2015年,江某向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该案承办人何法官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为减小诉讼对小俊的伤害,积极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钟某在诉讼期间也承诺将积极工作,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及学习条件,考虑到小俊之前一直由钟某抚养,江某最终主动撤诉。

转眼间,小俊已满六岁。这一年,适逢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在湖北正式启动,全省各级法院纷纷探索符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摆在家事纠纷化解的重要位置,力争以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期间,宜城法院积极推行了案后回访制度,要求家事审判法官通过电话、走访、咨询等多种方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做好当事人的庭后帮扶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每一起家事纠纷都能案结事了。

考虑到钟某之前的表现,何法官对小俊的生活和成长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眼看着小学秋季开学的日子已经到了,何法官在一次走访中发现,小俊并没有像同龄的小朋友一样去上学,而只能在自家阳台上眼巴巴的望着。了解这一情况后,何法官一边做钟某思想工作,一边联系当地妇联及周边学校,为小俊入学事宜四处奔走。但是,小俊上学还未满一个月,钟某又因心有怨气,阻止江某父母去学校接送孩子,也不允许小俊继续上学。

与钟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心灰意冷的江某于2016年9月再次起诉至宜城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送达传票的当天,法官们专程来到钟某母子居住的经济适用房,房间里除了一张床以外没有别的家具,衣服、食物、垃圾满地皆是。钟某拿到传票看了看,恨恨地说:“家没了,孩子再被抢过去,我就算死也要死在法院。孩子没了,我活着也没什么意思!”考虑到钟某的思想状态及小俊的生活状况,突然改变抚养权可能会引发极端事件,对小俊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合议庭商量后认为,一方面要稳定钟某情绪,适当保护钟某抚养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在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改善孩子的日常生活。经过法官们的多次社区走访,耐心做江某及其父母工作,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不变更抚养权的前提下,小俊每周一至周五由江某及其父母抚养,每周六、周日由钟某抚养,协议达成之日由江某向钟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为进一步跟踪了解小俊上学的情况,今年6月,何法官再次对钟某母子进行了回访,发现钟某又拒绝让小俊上学。为不影响孩子的心理情绪,何法官没有当场劝解钟某,而是及时与钟某所在的鲤鱼湖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争取支持。6月20日上午,在鲤鱼湖社区办公室,何法官与执行局执行员、社区干部一起对钟某及小俊的爷爷奶奶开展案后关护和释法明理工作。从法理上,详细向钟某说明应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孩子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从情理上,告诉钟某,一个人的爱是自私的,但不能因为自私而剥夺孩子接受父爱的权利,也不能因为所谓的“爱”就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在多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钟某终于放下内心的怨恨,为了小俊的健康成长,同意由爷爷奶奶继续照顾小俊上学期间的生活起居。

正如少年家事审判的“纠纷化解八步法”所揭示的那样,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不应简单地以权威来裁判,来分清是与非。每一起家事纠纷的背后,都关乎几代人的情感和生活,应以修复感情、消除对立作为纠纷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判前调解,判后关护,以最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只有理顺了、气顺了、心顺了,案结事了了,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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