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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广告企业上班,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年底是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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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5-8-10 11:35:47

您好!我在一家广告企业上班,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年底是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至2014年初开始签署了一份没有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截至2014年底到期,之后到今天为止并没有续签合同,并且在2011年开始,公司从来没有给底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可前几天因为公司怀疑我给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且于今天早上通知我不用来上班了,然后工资不愿意发我,让我问我们的主管拿,因为公司怀疑造成的损失,是我和主管引起的,请问这中间,我可以得到什么保障。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与老板协商解决要回工资,协商不成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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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8-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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