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自新华网获悉: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常熟市“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顾春芳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刑事部分基本告一段落。
据查,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约17.7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2011年8月至10月,顾春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骗取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向常熟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贷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00万元不能归还。为躲避债务,2012年3月,顾春芳潜逃离开常熟,不久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2013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春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顾春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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