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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轻信会面 误入“贼窝”被拘禁

时间:2014-5-20 11:15:23>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获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5日,被害人小明上网认识了一名叫小琴的女人,小琴邀小明来市区玩。同年10月11日晚,被害人小明来到市区,被小琴以玩手机为名收掉手机,并被带至本市一居民楼。进房间之后,小明发现该房间可能是传销窝点并要求离开,但被被告人左某等人强行抬进房间内。2013年10月12日上午,小明再次要求离开,左某等人不让小明离开,小明便与左某等人发生拉扯,左某等人将小明按倒在地,左某扇了小明两个耳光并将小明身上的金戒指、银行卡及现金拿走。后小明的金戒指被传销人员卖掉,卖得现金4500元,传销人员要求小明用其中的2900元作为买产品的费用,剩下的1600元交给传销人员保管。之后传销人员将小明拘禁在居民楼,每天安排左某等人负责看守。2013年10月31日,左某等传销人员带小明出来透气时,小明见有警察巡逻,遂上前呼救,随后被警察解救。截至2013年10月31日,小明被非法拘禁20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系传销组织成员,伙同他人为了能使被害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看守、监视等方式不让被害人离开,主观上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二十四小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尤其是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会面。网络的虚拟性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网络用户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上述事例中,小明轻信网友去见面,导致自己被传销分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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