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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提前回公司遇车祸去世 法院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7-7-29 11:47:50>跟律师谈谈<

职工朱某放假回100多公里外的老家休息后,为了第二天准时上班,在提前一天回单位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28日,市中院对这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朱某属于工伤。 

法院:时间、路线均合理

朱某系南通某机械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居住于公司位于启东的职工宿舍。每个月公司会集中安排休息3至5天,他就回100公里外的如皋老家与家人团聚。为了第二天按时上班,2015年11月14日朱某提前回到启东,在回宿舍的路上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启东市人社局认定朱某为工伤,机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虽是朱某休息日,但因两地相距较远、路途转车等客观原因,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从如皋回宿舍的路线,是往返于工作地与家人居住地的必经路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启东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遂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上下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该案二审审判长郭德萍介绍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两个核心要素。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大,职工居住地日益复杂,异地工作或异地婚姻大量涌现,有些职工平常在一个地方工作,周末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情形越来越多。上下班途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含义不断丰富,因此,除一般解释为直接上班或下班途中外,不应拘泥于字面含义,还应当凭借外在因素如时空因素、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对一些非常规下的“上下班途中”进行合理性地综合考量,充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上下班的各种特殊情形。 

郭德萍说,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劳动者工作地离住所地相距较远时,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离工作地较近的职工宿舍,符合常理。

其次,考虑到朱某作为普通工人,通常会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上下班方式,而朱某位于如皋的住处距离启东工作地超过100公里,囿于时空及经济条件的因素,导致其为避免迟到而提前一天回到单位,成为合理选择。

再者,朱某的工作地和职工宿舍均位于项目所在厂区,位置上具有合一性,且职工宿舍并不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家”或者“住处”,家乃私人生活之场所,回家足以导致上下班目的阻断,而职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双重性质,此时的职工宿舍,即应当视为工作地。因此,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应认定为公伤。

郭德萍指出,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是在原有工伤认定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关怀,故应从法律的内在逻辑出发正确理解通勤事故的适用范围,不宜超越立法目的任意从宽解释,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还需个案考量,并非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概都构成工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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