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消息: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二个小孩。2013年11月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明确男孩由原告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原、被告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不得阻挡。离婚后,被告在萍乡城内打工,其抚养的女孩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在探视小孩过程中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发生口角,认为被告对小孩照顾不周;被告不让其探视小孩,剥夺了原告看望小孩的权利,严重伤害了原告与小孩的感情,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于是在离婚后三个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成人,并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成人,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各自理。该离婚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因在萍乡城内工作,将其抚养的女孩由其父母照顾并经常回家教育抚养小孩,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以及被告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事实;而被告并未丧失抚养能力,其抚养的女孩属10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被告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定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对方不同意时,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只有发生下面情形,一方才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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