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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嘉兴不幸身亡 警方一查他有3个老婆5个子女

时间:2017-8-27 10:11:41>跟律师谈谈<

秋意渐浓,天气却依然很闷热,叫人提不起精神。

这时,嘉兴市新塍镇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高明强收到了一封来自贵州的快递信。

高明强一下子振奋起来。

到底怎么回事?一切还得从一场意外死亡的纠纷说起。

临时工突发疾病死亡

苗盛是贵州人,50多岁,妻子有精神障碍,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要抚养,全家的经济状况并不算好。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苗盛不得不出外打工。

在外打工的日子虽然辛苦,但家里的生活条件一天天变得好起来,这让苗盛很欣慰。

今年7月份,苗盛和两个女儿来到嘉兴打工。

因为年纪所限,苗盛的工作并不好找。

就在苗盛为找工作发愁的时候,新塍镇一家不锈钢制品公司需要临时雇佣一批员工。

苗盛听说后,找到企业招工处,经过简单应聘,顺利成为了该企业的临时雇佣人员。

苗盛很快适应了这份工作,每天和工友们一起上下班。

意外来得猝不及防。

8月2日这天,苗盛在休息的时候,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晕厥症状。

工友发现后,当即把苗盛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苗盛消化道急性出血,且当天病情不断恶化。

为及时救治苗盛,企业方主动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上天并没有眷顾这个淳朴的汉子,同在嘉兴打工的两个女儿得到消息后匆匆赶到医院时,父女三人竟成了永别。

次日凌晨,苗盛经抢救无效死亡。

听闻噩耗,远在千里之外的贵州老家一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悲痛之余,苗家人一气之下从贵州集合了30多位亲戚,赶往嘉兴堵住企业大门,一定要企业给个说法。

“好好的一个人,在企业里干活,怎么说没就没了?”亲属们的情绪非常激动。

一时间,企业方与死者家属对峙起来,冲突一触即发。

从亲属围堵企业到双方各退一步

死者亲属一口咬定,苗盛是在企业里打工出的事,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可是,企业方则认为,苗盛的死因主要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并非因工伤造成的,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更何况,苗盛刚到企业工作没几天,突发疾病的时候属于休息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

一听企业不愿意赔偿,亲属们愈加激动,坚持继续围堵企业大门。

双方对赔偿款的谈判也因此陷入僵局。

随后,企业方与死者家属又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因互不退让而不了了之。

企业想要正常生产,亲属们急于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但矛盾却一直僵持不下。

于是,双方找到新塍镇司法所,希望找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居中协调,化解矛盾。

当天,新塍镇司法所所长高明强以调解员的身份受理了此案。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调解员一方面安抚死者亲属的情绪,并希望他们能够冷静对待接下来的赔偿问题。

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与企业沟通,希望企业方能够理解死者亲属的情绪,并积极配合纠纷的处理。

听了调解员的劝说,企业方很快做出让步,还主动承担了30多位亲属的食宿问题。

企业的主动退让,让死者亲属的怒气也得到了平息。

至此,双方才有了冷静处理纠纷的态度,为谈判奠定了基础。

当天,调解员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代表,开始调解。

“首先,苗盛的死亡并非工伤造成,而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其次,苗盛是在非工作时间,也不在其工作的车间里发病的,而且双方又是临时雇佣关系等等,这些情况对你们都很不利。”

在与死者亲属的沟通中,调解员进行了利弊分析,又从情、理、法的角度对企业做了一番思想工作。

经过一周左右的沟通、调解,企业方与死者亲属各自作出让步,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统一意见。

复杂的家庭关系

眼看着矛盾解开,下一步就是签订调解协议书了,一直精神紧绷的调解员稍稍松了口气。

可没想到的是,经双方同意拟好协议书后,到了最后的签字环节又冒出了新问题。

根据流程,调解协议书必须经每位继承人的签字同意。

为此,调解员再次对苗盛的家庭关系进行了确认。

“死者的父母还健在吗?”

“父母都已经去世了。”

“妻子在老家,这次是委托侄子来的。那么他的子女呢?”

“都在场,这是他的两个女儿和儿子。”

经过一番询问后,苗盛的家庭关系基本确认,谁有资格在协议书上签字也已经一目了然。

可是在核对死者家属提供的户口簿时,调解员又发现了新状况。

“户口簿上‘妻子’一栏空着的,而死者妻子的名字写在‘其他家庭成员’中,这是什么原因?”

这一问才知道,苗盛的家庭关系远比想象中复杂得多。

原来,苗盛生前有三任妻子,但都没有登记。

第一任妻子早在30多年就在一起了,育有1个女儿;

第二任妻子已经去世,育有2个女儿;

第三任妻子是从十几年前开始同居的,育有1个儿子。

另外,苗盛还有1个养子。

如此复杂的家庭关系,到底谁享有继承权,谁有资格在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员不得不将流程暂缓,先梳理其家庭关系。

首先从配偶这个层面来看,第一任妻子是在1994年新《婚姻法》实施前一起生活的,两人育有子女,虽然没有登记领证,但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理应享有继承权;

第二任妻子已经离世,不存在继承一说;

第三任妻子是在1994年之后在一起的,因而只能是同居关系,没有继承权。

“5个子女中,有4个是非婚生子女,1个是养子。按照《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继承权。”调解员继续分析道。

也就是说,这场纠纷的调解协议书上,拥有签名确认资格的分别是苗盛的第一任妻子和5个子女。

考虑到苗盛的第一任妻子、大女儿和养子都没有到场,经协商,三人均同意委托苗盛的侄子苗冬代为签字,但必须提供委托书。

于是,这才有了一封跨越千里的快递信寄送到新塍镇人民调委会的场景。

这场纠纷调解也因为这封快递的到来而彻底画上了句号。

律师有话说

维护了每位当事人权益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钱晨成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继承权的确认。

首先,对于配偶的继承权确认,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在三任“妻子”中可以确认第一任“妻子”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即第一任妻子是法律事实上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对于子女的继承权确认,从法律上而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

因此,不论是第一任与苗盛生育的子女,还是其他两任与苗盛生育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本案就继承权的争议,调解员的处理是合法且合理的,不仅确保了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今后可能引发的新纠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他几任“妻子”没有继承权,但是苗盛与她们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也是需要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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