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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熟一对堂姐妹因房屋转让闹矛盾 反目成仇

时间:2017-9-9 22:50:05>跟律师谈谈<

8年前,陈大妹用口头约定的方式将两套公寓房转让给自己的堂妹陈小妹,但由于当时陈小妹手头拮据,在付清了其中一套的房款后,双方口头约定,另一套的房款5年内全额付清,另每年支付1万元利息。谁知6年后房价急剧上涨,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一个说是租,一个说是卖,最后反目闹上法庭。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常熟法院调结了这起房屋转让纠纷。

原告陈大妹称,2009年,自己将常熟某镇某街道333号402室房屋卖给了被告陈小妹。因401室与402室相邻,且系亲戚关系,为成全陈小妹与女儿同住的愿望,陈大妹将401室也一并交付给陈小妹使用。陈大妹说,该套房屋是租给陈小妹的,租赁费口头约定为每年1万元。陈小妹接收房屋后,将402室与401室进行了打通,并自2010年开始每年交付1万元的租金。直到2016年开始,陈小妹一直没有缴纳租金,陈大妹多次催讨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01室房屋。

被告陈小妹则觉得很冤枉,她说401室和402室两套房屋明明是陈大妹一起卖给她的。402室房屋的房款付清了所以已过户。401室房屋没有过户,但是绝对是买而不是租。401室房屋的房款确实是没有给过陈大妹,但是当时口头约定是每年支付1万元利息,房款也没有说在五年内付清。现在陈大妹要求其将401室房屋返还,而自己已经将两套房屋打通并装修,两套房屋要么一起返还,要么一套也不还,而且房屋的装修损失及市场溢价谁来承担?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陈大妹的女儿何某做了调查。何某称,401室房屋是其父母的,当时陈小妹孩子要结婚用,陈大妹就同意将401室房屋以原价21万元卖给陈小妹,房款当时没有支付,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讲好每年支付利息1万元,房款5年内全额付清后办理过户。但是当时其母亲陈大妹说过,如果房款超过五年不支付,房屋就不卖了。

承办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详细地向双方作了法律释明。同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考目前同地区同房龄公寓房价格,帮助双方测算401室房屋的合理价款。经反复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位于常熟某镇某街道333号401室房屋归被告陈小妹所有,陈小妹于今年年底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大妹购房款30万元,陈大妹在支付房款后一个月内协助被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陈小妹负担。

法官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对401室房屋的转让曾经有过口头合同,但由于口头合同内容粗略,导致姐妹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且双方对于各自的陈述均没有书面的证据支撑。买卖房屋这样的大事,“口头约定少靠谱,还是书面写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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