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张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处缓刑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醉酒驾车。
昨日,记者从南召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撤销原犯交通肇事罪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缓刑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赔偿受害人亲属50余万元。 今年6月4日,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将行人王某撞倒后逃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当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外,张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召法院判处缓刑,此事故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有犯罪前科,特别是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醉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匿,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可对其从重处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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