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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店店长侵占公司360多万 买了辆这样的摩托车

时间:2017-9-15 14:11:01>跟律师谈谈<

工作中发现公司的一个财务漏洞,杨某以虚报相关款项的方式,侵占公司的360余万元,后花几十万买了辆摩托车。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年仅30岁的杨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杨某是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其公司代理经营的某分店担任店长。在工作中,他发现每月向总公司提交的账目中非收现类业务无需提交手续的财务漏洞。于是,他以虚报分店非收现类业务营业款、少缴现金营业款的方式,短短两年时间截留分店应交付给总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6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杨某出生于1987年,拥有幸福的家庭。他表示用几十万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其他的钱吃吃喝喝都花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秦淮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被上述三类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将会以贪污罪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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