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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友自愿发生关系 19岁男友依然难逃法律制裁

时间:2014-6-8 19:27:29>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吴川市一名19岁男子李某某与13岁女生陈某某“谈起了恋爱”,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免费法律咨询李某某又让朋友邓某建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致使陈某某跳楼轻生受伤。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陈某某(13岁,六年级学生),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陈某某未满14周岁且是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免费法律咨询分别于201344日、46日晚上,在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一所住宅房间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36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邓某建(已判刑)驾驶摩托将被害人陈某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的邓某建家中,当天晚上22时许,李某某与陈某某在邓某建住宅二楼的房间发生性关系,免费法律咨询事后李某某走出房间,让邓某建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此后,邓某建走入房间欲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陈某某反抗强烈无法得逞。此时,陈某某产生轻生念头,便从房间的窗口跳下,跌倒在地致昏迷。被告人李某某与邓某建慌忙下楼对陈某某进行施救。待陈某某苏醒后,李某某和邓某建驾驶摩托车送陈某某回到其村边,让陈某某自行回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依然构成犯罪,这是出于保护幼女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因为不满14周岁幼女无法分辨是非,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刑法予以严格保护。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在我国,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201310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彭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保护未成年幼女,是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不能因为一时冲动或者不懂法律而以身试法,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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