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六合区的李女士之前在一家酒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某日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了伤。谁知酒店得知后不仅对其不管不问,还立即重新招人替代了她的工作。痊愈后的李女士将酒店告上六合法院,请求法庭判处酒店赔偿她的损失。近日,六合法院作出判决。
2015年8月5日,50余岁的李女士被该酒店录用,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李女士每日来酒店负责打扫清洁。
2016年5月31日,李女士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女士无责任,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同年10月,李女士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向李女士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一共1.1万余元。
3个月的治疗结束后,李女士回到酒店准备继续上班,谁知酒店早已招人替代了她的工作。协商数月未果后,今年8月,李女士将酒店告上六合法院,要求法庭判处对方赔偿她这几个月的残疾补助金、工伤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3万元。
酒店方代理律师在庭上辩称,李女士入职时已经50多岁,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可能签订劳务合同。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她的这些赔偿要求是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但是这些实施的前提,是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女士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酒店未依法为李女士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就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了伤残补助金外其他的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六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酒店支付李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鉴定费313元,合计21313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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