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许先生给我们打电话,2012年,他从嘉兴南湖区余新镇的一个拆迁户手里,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因为当时房子还在造,相当于买了期房,等了五年多,好不容易盼到房子造好,对方却说,房子不卖了,还到法院去告许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许先生有点懵,简直是岂有此理。
许先生来自河南,在嘉兴打工多年。2012年4月,他从余新镇的拆迁户陈女士手里,买了套11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另带一个10平米的自行车库,总价是337900块钱。算下来,每个平方是3072块。因为这个拆迁小区当时还在造,双方签购房协议时约定,钱分四次给。
许先生:第一次付10万,第二次付10万,第三次再付10万,37900块是办证的时候付,办房产证的时候付。
签购房协议时,徐先生先给陈女士十万块,到2013年10月份,该给第二笔钱了,但许先生只给了五万。
许先生:我们当时经济上周转不动。后来她也没催,证明她同意了,对吧,这几年都没催。
之后,双方也很少联系。直到今年年初,小区房子造好了,钥匙也可以拿了,房东陈女士突然找上门来。
许先生老婆:那天来第一句话她就这样讲,我这个房子不想卖了,要解除合同。我当时就说,如果你觉得房子卖便宜了,我们能给你加一点,她说你加我也不卖,我说不卖怎么办,她说你同意么我就退定金15万,我给你16万,你付我15万,我付你16万,多给你一万块钱,凭我的良心。
等了五年多,好不容易盼到房子造好,关键是房价也涨了,当年3000块钱一平方,现在少说也能翻一倍。算下来,房子差价至少三十万,房东就补偿一万块,换作谁都不会同意。
许先生:你不卖早说不卖,如果不卖的话,退16万也可以,如果第一年说不卖了,我买别人的房子也可以,搞了几年,说不卖给我们,良心过得去吗。
很显然,房东这样的条件,两边肯定是谈不拢的。让许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个陈女士竟然还把他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第二次付款时,许先生没有给齐。
许先生老婆:当时经济也是困难。第二次付了她五万,后来她就没声音了(她当时没说解除合同吗)她当时没说,这几年都没说。
陈女士告许先生后,2017年3月许先生提起反诉,也就是反过来告陈女士。法院把两个案子合并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许先生确实违约在先,但陈女士当初也收下了五万块钱预付款,当时也没提,要解除合同,等于是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说,这个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法院是这么判了,但陈女士不理你,因为房子目前还不能办房产证,许先生也不能要求强制过户,房子钥匙拿不到,也住不进去。
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我们镇政府那边的入住单过来了,我们要给她(陈女士)的,手续办好了,我们钥匙要给她的(你们这里的房产证什么时候办)这个我们讲不出,现在上面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也讲不出的。
眼看一拖又是好几个月,许先生心也是很累,但他坚持要拿房子。
许先生:现在我们要房子,钱我们给你了,适当补偿一点我们可以补偿一点,我们不是一定要那个价格。
许先生老婆:我现在只有生气,我没办法。
记者拨通了房东陈女士的电话。陈女士的意思,当初第二次付款,是许先生不守信用在先。而且,这五万块也是辛辛苦苦讨出来的。
房东 陈女士:后来五万没有了,打他电话不接,发他信息不回,就这样,人也找不到。
不过按照法院的判决,还是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陈女士说,现在双方已经闹僵,房子肯定是不卖给许先生了,加钱也不卖。
房子我肯定不想卖给他了,我就是这么想,十五万还给他,再给他十万。
陈女士说,她已经从补一万加到补十万,但是房子坚决不卖给许先生。而许先生一方也愿意补钱,但是也要房子。双方谁都不肯让步。
律师认为,法院现在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子目前还不能办房产证,也就不具备继续履行下去的条件。如果陈女士再通知许先生,付之前剩下的五万预付款,许先生还是不肯付,陈女士就可以正式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许先生付了,就不能算许先生违约。而如果双方再这么僵下去,过户的事,就只能继续打官司了。
法律咨询:我认为时间到了,具备交房条件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交付这个买卖标的物,就是这个房屋,如果办理产权证,过户,必须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或者办理过户的条件,等到这个时候再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办理手续。
那么,陈女士作为这套房子的主人,如果第一时间办出房产证后,又把房子卖给别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咨询律师:如果房子被卖家偷偷卖掉,我们说这个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了,合同目的也达不到,这个时候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我认为卖家应该要承担对买家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为房屋涨价造成的这部分实际损失。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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