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张某、闫某吸毒后从外地运输毒品到天津,没成想地图导航把他们带到了北京,最终二人在通州白庙北检查站被交警查获。11月16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月6日凌晨4点,张某、闫某二人在河北省三河市购买毒品后,驾驶车辆将毒品带回天津途中,在北京市通州区白庙北检查站被查获。毒品被扣押,经鉴定,含量为74.6%的甲基苯丙胺366.70克。
2017年11月16日上午9点半,此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张某、闫某被法警带上法庭。
张某称,今年1月5日,他向闫某介绍自己朋友大越(在逃)、二子(在逃)手上有毒品,便宜又好。但是因为闫某没钱买,他又介绍放高利贷的朋友孟某给闫某认识。从孟某处借了3万元后,两人开车到天津滨江道找大越和二子。
“二子提出去三河玩,我们就开车到了那儿的一个洗浴中心,闫某他们在那吸毒。我没吸。”张某在庭审中说道,“我们在洗浴中心和大越、二子分开之前,二子给我一个手提袋,让我给闫某,我上车后就放到了驾驶座下面。我不知道那是毒品。”
随后,闫某开车带着张某回天津。因为大雾,两人稀里糊涂被地图导航导到了通州,在白庙北检查站被交警查获。
6日凌晨3点47分,张某、闫某等一行人(红圈内)走出洗浴中心。
庭审中,闫某对张某的说法不予认可,“我之前根本不认识孟某、大越和二子,我没有借钱,也没有买毒品,我只是开车的。”闫某称,快到检查站时,他自知有吸毒前科,肯定要验尿,停车告诉张某自己过不去了,张某扭身将一个袋子从脚下放到了他的座位后面,由于吸毒脑子不清醒,他来不及思考袋子里是何物品。
检方认为,从筹集毒资到从贩毒人员手中拿到一袋东西,被告人张某、闫某主观上对毒品是明知的。二人共同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运输毒品罪,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此案未当庭宣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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