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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男子与人争执醉驾离开 为报复乘摩的返回斗殴

时间:2017-12-3 16:28:06>跟律师谈谈<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案件经过: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与朋友在福安某会所聚会完后,在会所门前准备搭乘出租车送朋友离开时与林某发生口角,随后黄某醉酒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离去。在回家途中黄某想起刚刚与林某发生的口角,心里愈发不爽,黄某准备回头找林某算账,此时黄某想起自己喝了酒,于是便搭乘摩的返回该处,与林某等人再次争执并扭打一起。经路人报警,黄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诚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因殴打他人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并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公诉机关公诉至本院。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斗殴行为虽未达到触犯刑法程度,但其醉驾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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