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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商户图便宜低价安装POS机 3天损失50多万

时间:2018-1-3 11:30:23>跟律师谈谈<

镇江新区一位商户图便宜安装了2台低价POS机,结果落入圈套,3天损失50多万元。近日,4名设计骗钱的幕后人员均被法院判刑。

记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7月至9月,张一、王二、钱三纠约刘四,密谋采取上门低价办理POS机、诱使商户办理POS机后伺机骗取钱财。2016年7月,李雯通过广告联系上张一等人,随后王二等人上门至李雯经营的镇江新区某烟酒店,低价安装POS机,后又谎称POS机需绑定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转账至李雯的银行卡。其实,POS机绑定的是张一等人控制的智障人员名下的银行卡,他们诱骗李雯安装了2台POS机。

2016年9月23日至26日,钱三至李雯的烟酒店刷卡共计451250元人民币,并欺骗李雯将451250元打至钱三提供的银行卡。在此期间,因其他顾客使用POS机刷卡消费,又造成李雯损失73216元。这2台POS机共造成李雯经济损失524466元。

随后,张一等4人经商议将赃款取出,其中,刘四分得2万元左右,余款由张一、王二、钱三基本均分。

2017年7月20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一、王二、钱三、刘四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张一退赔16万元,钱三退赔13万元,刘四退赔2万元,取得了李雯的谅解。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一、王二、钱三、刘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一、王二、钱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合考量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张一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王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钱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刘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上述人员连带退赔李雯剩余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官提醒,商户在采购和使用POS机时要谨慎,不要从事信用卡套现,不要协助持卡人套现;要通过正当渠道申请和安装POS机,不从不明或可疑渠道购买POS机;出现刷卡结算资金不到账等资金风险事件后,商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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