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新宁县公安局回龙寺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违法行为人邓某、伍某分别被行政拘留10 日。
2018年2月24日,回龙寺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回龙镇兴隆村一村民住宅内存放有大量疑似易燃易爆液体。
经进一步调查,违法行为人邓某、伍某夫妻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购进甲醇储存在兴隆村自家老屋内,进行勾兑后贩卖给各类餐饮店作燃料使用。
违法行为人邓某、伍某在人口居住密集地点大量储存易燃危险物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咨询提示】
甲醇是一种无色有酒精气味易挥发的液体,有毒,易燃,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非法运输、存储、经营危险品,隐患重重,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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