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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安检绊倒出境游泡汤 法院判决机场赔偿4万旅游费

时间:2018-4-6 15:14:16>跟律师谈谈<

去年2月5日,罗老先生与家人一同前往浦东国际机场,参加自己报名的跟团游。不成想,罗老先生在安检处被高台绊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不但旅游泡汤,之后还住院1个月。罗老先生出院后将机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8万余元。近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安检处意外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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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先生与被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机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先生诉称,2017年2月5日下午,自己在上海国际机场安检时,由于安检人员未作疏导指引,导致原告被地面上安置的安检站立的高台绊倒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商谈赔偿事宜,被告均借故推诿。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机场的管理者,在出境游客比较多的情况下,安检时未履行相应的疏导和指引义务,安检站立的高台旁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过错,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下列损失全部的赔偿责任:医疗费7.6万元(人民币,下同)、后续医疗费4万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1万元、旅游损失费6200元,合计18万余元。

被告上海国际机场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事发时安检高台外公司标有黄色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被绊倒原因是当天人流过多,原告急于向前行走所致,原告绊倒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故要求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具体损失意见如下:医疗费应扣除住院伙食费及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部分;护理费按每日60元计算过高;住院伙食费总费用无异议;交通费由法庭酌定;后续医疗费实际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再赔偿;旅游损失费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即便存在因果关系,应按过错程度承担;残疾赔偿金年限应按6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庭酌定;律师费过高;鉴定费应按过错程度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下午,罗先生因出境旅游在上海国际机场安检时,因当日出境人流过多,不慎被安检高台绊倒受伤。随后,罗先生被送往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其中住院28天,共花去医疗费3.8万余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部分)。经鉴定中心鉴定:罗先生因外伤致右股骨干骨折手术内固定后目前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30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后为赔偿事宜,原、被告不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事发时,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安检高台及通道处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原告于2016年11月支付6200元计划事发当日至新加波旅游,因受伤无法按计划出游。

法院判决:旅游损失费用机场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上海国际机场是涉案事故发生场所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对作为乘客进入其场所乘坐飞机的原告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虽安检高台及通道处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但事发当日通过安检的乘客较多,被告未能及时疏导和指引,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原告是身体状况良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负有注意安全、小心行走的义务。法院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法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疗费发票,确认原告医疗费为38807.63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城镇居民,按2016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692元计算,鉴定时原告未足74周岁,故按7年计算,确认上述费用为40384.40元;3、营养费,经鉴定,原告营养期60日,法院按每日40元计算,确认营养费为2400元;4、护理费,经鉴定,原告护理期90日,本院按每日60元计算,确认护理费为5400元;5、交通费,为就医及诉讼,原告难免产生交通费,酌定上述费用为200元,不再按过错程度予以承担;6、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上述费用为2000元,不再按过错程度承担;7、鉴定费,为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上述费用属原告合理损失,予以确认;8、律师费,为本次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本院考虑原告可获得的赔偿数额,酌定律师费为3000元,不再按过错程度承担;9、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8天,本院按每日20元计算,确认上述费用为560元;10、后续医疗费,因该费用实际尚未发生,原告可在费用发生后再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11、旅游损失费,由于摔倒致伤,导致原告未能按计划出境旅游,其支付的旅游费6200元是合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应赔偿原告罗先生4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先生4万余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医疗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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