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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碎20余辆车车窗 疯狂盗窃车内财物 男子被诉至法院

时间:2018-4-9 15:54:16>跟律师谈谈<

1个月内,张某用逃生锤敲碎20余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疯狂盗窃车内财物。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对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1月,崇明城桥镇、港西镇、新河镇等地接连发生车内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采用逃生锤敲碎机动车车窗玻璃,窃取10余名被害人车内的财物,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2日,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而案发。

近日,被告人张某被提起公诉。

“你怎么会想到用逃生锤敲击机动车玻璃来盗窃?”庭审现场,公诉人发问。

“半年前我的车子也被人敲过,我又刚好弄到一把逃生锤……”被告人张某称。

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提出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盗窃的原因是因为欠了货款,所获的赃款没有用于挥霍,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希望法庭予以对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最后,被告人张某表达了深深地忏悔,“我真心悔过,我不应该破坏人家的车子,我是因为欠了货款,心急,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的系破坏性手段实施的盗窃行为,达数十次之多,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且没能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崇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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