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他人钱款,张某以抵顶欠款为由,与冯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副汽车牌照交给对方使用。后因冯某拒绝返还车号牌,张某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经法院判决,双方的租赁协议无效。
张某诉称,2013年6月,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抵押给被告冯某,后冯某又以张某抵押车辆不足以抵顶欠款为由,将张某车牌号擅自占用。现因冯某拒绝返还车牌号,故张某起诉至法院。
然而被告冯某对张某提出了反诉。冯某称,因张某欠其钱未还,所以张某用自己所有的一辆小汽车抵顶欠款。2013年6月,张某还与冯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张某将上述小汽车的车牌号的指标租给冯某,使用期限为10年,租金共计2.6万元,冯某已经一次性付给张某了。冯某认为,该租赁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法院认定无效,则冯某要求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5.2万元。
张某针对冯某的反诉答辩称,他没有收到冯某给付的租赁费,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应属无效。车辆号牌归属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对于张某要求冯某返还车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冯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5.2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与冯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和冯某的反诉请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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