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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原国土局长判了:利用职权受贿50余万获刑三年半

时间:2018-6-29 15:47:14>跟律师谈谈<

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张某在任上被查出受贿,先后50余次收受的红包(贿赂款)共计50余万元。但案发后,张某不承认自己的受贿事实,因为其每次收到别人送来的红包,里面的钱基本上都在万元以内,且也不主动向别人狮子大开口,自认为行贿之人不会告发,这也成为张某冀希望于法院判决其无罪的“救命稻草”。而法院两审后查明的事实使张某的希望落空,行贿人纷纷作证张某收了他们送去的红包(感谢费)。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张某违法所得50余万元。

国土局长利用职权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10年7月担任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2011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测量及规划设计、土地整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方面为工程项目承包商谋取利益,并收受承包商何某、方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0余万元。

由于张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受贿事实拒绝承认,于是法院将张某每次收钱的地点、数额、行贿人质证等事实一一罗列,证明张某先后50多次收了别人给予的贿赂款。2011年至2015年期间,身为国土局长的张某在对忠县双桂镇、黄金镇、石宝镇等乡镇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及农村建设用地补充调查等项目过程中,先后在办公室、车上等地点17次收受项目承包商何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37万元。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在对忠县任家镇新开村、复兴镇天子村、黄金镇大山村等地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先后11次收受项目承包商方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4万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在对忠县石宝广场滑坡应急抢险监测工程、拔山镇、汝溪镇等地的红层找水勘查项目、东溪中学滑坡治理工程监理业务等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收受重庆一开发局及其下属工作单位人员童某等三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9万元。此外,张某对于其他人送来的感谢费也一一笑纳。

案发后局长不承认受贿

2016年初,张某受贿被群众举报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线索调查掌握了张某涉嫌受贿的部分犯罪事实,于同年4月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随后通过进一步侦查获得了张某受贿的大量事实和证据。案件查清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梁平区检察院对张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向梁平区法院提起公诉。

梁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成立,其中指控被告人通过其弟收受承包商何某送给的40万元因证据存疑,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50余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所作收受贿赂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获取,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事实不成立,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张某利用担任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用地、土地复垦等工程项目治理过程中,为承包商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受贿罪的供述证据是非法收集、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若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证据,虽然有张某的供述,但并非仅仅是张某的供述,还有行贿人证实、谋取利益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受贿情节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程序和方法并无法律禁止的非法性,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张某收受贿赂的事实。因此,张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受贿罪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没有收受贿赂、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定,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张某多次并长期收受贿赂的事实以及不具有认罪、悔罪态度,量刑适当。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律咨询网提醒:在日常生活和人际关系交往中,普通百姓之间送红包和收红包本是正常事,但对于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不允许,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就构成了受贿犯罪。梳理法院每年审理的受贿案件发现,不少手握权利的公职人员,刚开始都是从收别人的小红包发展到巨额受贿,但其中也不乏有胆小怕被查的官员,只收数千元不等的小红包,自以为不会东窗事发,可一旦收红包成了瘾,一经查出累计那就不是小事了。本案中的张某便是一个典型例证,希望那些自以为收小红包无大碍的人能够得到警示。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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