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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找不到妻子而疯狂杀戮 温州一丧心病狂男子

时间:2014-8-16 9:17:02>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www.yunfalv.com)在线专业刑事律师在线获悉:被告人施某,瑞安籍男子,现年35岁,文化程度小学。

起诉书显示,案发前,施某因家庭纠纷,曾两次殴打妻子。落网归案后,施某经精神疾病鉴定,证实存在人格障碍。

另外,施某性格暴躁,存在暴力倾向。2007年1月,他在瑞安马屿某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在传唤他时,他咬伤一协警的手臂,后其因寻衅滋事被劳教。2012年1月,施某在瑞安马屿镇南岭坪村水库边将他人打伤,再次因寻衅滋事被劳教。

杀害姐夫,砍伤姐姐和外甥,潜逃后又投案自首……这是今年3月发生在瓯海泽雅的一起凶杀案。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他为什么要对姐夫一家痛下杀手?潜逃后又为什么要自首?他到底是怎样一个人?随着庭审的进行,“泽雅命案”一些未解之谜的谜底浮出水面。

丧心行凶 深夜杀连襟,砍伤妻姐和外甥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2日晚11时许,施某与朋友玩耍后谎称去瑞安,之后乘出租车去位于温州瓯海泽雅上村的妻姐夏某家,准备杀害夏某一家。

到夏某家后,施某叫夏某的丈夫周某(施某与周某为连襟关系)开门。进屋后,施某趁周某上床睡觉之机,取来藏在房间里的水果刀,猛刺周某胸口2刀,并拿走周某床头的一把砍刀,准备去砍杀夏某和夏某儿子小周。

因周某阻拦,施某就用砍刀在周某颈部割划一刀。此后,施某拉开二楼后间房门,手持砍刀对夏某、小周猛砍。夏某用手抓住砍刀,小周趁机逃到楼下呼救。最后,施某将砍刀丢弃在现场逃离。

3月19日,施某在云南向警方投案自首,随后被押解回温。

此案中,周某死亡,夏某、小周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系被他人用匕首从右胸部刺入胸腔,致升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夏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小周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居心叵测 藏4把刀在被害人家准备杀人

昨天上午9时30分许,温州中院第四法庭,身穿囚服的施某被法警押上被告席。

施某进入法庭后,旁听席上出现一阵骚动,有人哭泣,也有人指着施某,轻声骂“该死”。当天,施某的亲属,被害人周某、夏某的亲属等数十人参加旁听。

庭审中,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施某不仅对周某一家痛下杀手,他事先预谋的是一个针对其妻子家族的“灭门计划”。

据指控,在实施作案的前一天,也就是3月11日,施某买了4把水果刀,藏匿在夏某家不同位置伺机作案。3月12日晚,他乘坐出租车到夏某家,其间他吩咐出租车司机在泽雅上村等他1小时。

为什么叫出租车司机等他1小时?据侦查机关查实,因为施某准备在泽雅杀人后,马上要赶到龙湾海城街道,杀害他妻子的其他家人。

可是,在泽雅作案后,施某已经暴露,这让他不得不放弃了后面的计划。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施某在泽雅作案后逃至附近山上,洗掉身上的血迹,然后去瞿溪买了裤子换上,之后又去苍南弄了个假身份证,潜逃云南。

对于潜逃,施某称他曾计划“到云南后再跑到境外”。那为何又要自首?他解释称:“我错了。”

疑心生怨 怀疑隐瞒妻子下落,报复作案

是什么原因,让施某作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举动?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案发前,施某因家庭纠纷两次殴打妻子,他妻子离家出走,施某先后两次去夏某家寻找妻子,但都没有找到。今年3月10日,施某再次去夏某家找妻子,因为怀疑夏某及其家人有意隐瞒,就决定报复。

庭审中,公诉人也向施某问及,为什么要杀夏某一家,以及准备杀害妻子家的其他家人?施某这么回答:“我控制不住。”

在随后的庭审中,施某又说:“在杀周某前,我其实是想杀死我自己的,可是最后,我就是控制不住。”

“控制不住”,是施某解释为什么要疯狂杀戮时,用得最多的四个字。

这个解释,让人想到施某是不是患有精神疾病?对此,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对施某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

公诉人说,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施某在案发期间没有意识障碍,没有妄想症等精神疾病症状,也没有智力障碍,而且作案动机是现实的,作案过程是预谋好的。

有心赔偿 称愿付民事赔偿,但又说没钱

公诉机关认为,施某持械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2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对施某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意见。不过,律师还是进行了罪轻辩护。

律师称,施某在案发后虽然潜逃,但最后还是投案自首,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庭审中也自愿认罪。另外,在精神疾病鉴定中,证实施某存有人格障碍,致使其认知、辨识能力比正常人差,行为失控,这些说明施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此,公诉人反驳,有关证据显示,施某性格暴躁,具有暴力倾向,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虽然他在潜逃后自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他的自首情节不足以让他得到从轻处罚。至于“人格障碍”,法医精神病鉴定已经显示,施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必须对犯罪行为负完全责任。

昨天,此案的被害者夏某等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万余元。

法官问施某:“你愿意赔吗?”施某回答:“我愿意赔偿,但我没有财产。”他说,他没有房子,没有车子,在案发前没有工作,靠老婆养着。

昨天,温州中院就此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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