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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也会产生法律纠纷?

时间:2018-7-16 18:12:58>跟律师谈谈<

    近日,全国首例婚前财产纠纷案件已告一段落,云法律网(www.yunfalv.com)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此案例也进行了分析。双方在婚前做财产公证之前,也需要明确婚前财产约定与赠与之间的关系,避免日后发生婚姻财产纠纷。

案例

    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座落在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1998年1月,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54岁的张先生退休后在自家开了一个饮用水站。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他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他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辩称,自己与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张先生曾多次提出结婚,但梁女士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梁女士的好友为两人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协议。事隔不久,张先生就被梁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梁女士利用张先生丢失的龙卡私自取走了10.5万存款。但因为张先生没有证据,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张先生说到:“女方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所以该婚前财产约定无效。

    云法律网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对于上述婚前财产纠纷案件中,梁女士和张先生在结婚之前未做婚前财产公证,所给予的财产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在婚前做财产公证是相当必要,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事件。另一方面对于婚前财产也要明确约定与赠与的关系,本案中的财产关系相对比较模糊,即使有协议也未能获得法院认可。想要更多了解及防范婚姻关系中易发生的法律纠纷,敬请关注云法律网F.L幸福婚姻保障计划,详情可直接与云法律官网:http://www.yunfalv.vcom客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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