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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一搬家工盗户主首饰被判刑

时间:2018-7-22 20:10:22>跟律师谈谈<

搬家工孙某某为客户搬家时,偶然发现客户家中的金银首饰,起了贪念,随手拿走。近日,通州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住在通州区某小区的赵先生夫妇聘请某搬家公司搬家,搬家后发现家里的金银首饰不见了,遂向警方报案。原来,被告人孙某某受搬家公司指派,与同事一起为赵先生搬家。搬家过程中,孙某某拆柜子时,想找个盒子放螺丝,他发现地上有个木盒,盒里装有三条项链、一枚戒指和一对耳钉。孙某某临时起意,将首饰放入上衣口袋。事后,孙某某接到民警询问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盗物品也已起获并发还赵先生。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

开庭时,孙某某称“从没拿过别人一针一线,一时糊涂,起了贪念”,表示认罪认罚。通州法院根据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示,搬家应选择正规搬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细化搬家过程中的物品损坏及丢失等责任。如不能全程监督搬家过程,贵重物品应尽可能随身携带、自行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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