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湘潭8人因制售假酒获刑 200元一瓶的茅台卖出880

湘潭8人因制售假酒获刑 200元一瓶的茅台卖出880

时间:2018-8-1 15:21:52>跟律师谈谈<

7月31日,湘潭县法院通报了8人制售假酒获刑的案件。

2016年底的一天,湘潭县易俗河镇烟酒店店主费某听朋友喻某说,湘潭市岳塘区郭艳阳所开的“龙行天下酒福星店”的飞天茅台只要880元一瓶,遂于2017年1月中旬,购买了三箱飞天茅台,共计15840元。后费某发现购买的飞天茅台是假酒,她将情况反映到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向湘潭市公安局报案。

经查,郭艳阳所卖的飞天茅台酒是其以200元一瓶的价格从贺建云处购进的。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将贺建云及其雇佣的6名员工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贺建云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捞刀河镇白霞村481号分别租赁他人的民房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窝点,并以按件计酬的方式陆续聘请李志为、王丽庭等人到制假窝点制造假酒,其本人负责从鲁某处购进品牌的空酒瓶、商标标识及外包装盒和用于做原料的低档白酒和散装茅台酒。

贺建云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数额1004400元,获利40余万元;其他被雇请的6人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为39000元至80万元不等,非法获利2000元至92000元不等,郭艳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遂64960元、未遂20640元,合计8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建云及其雇请的6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均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郭艳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8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建云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00元不等。

 

 

欢迎离婚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离婚律师  工伤认定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湘潭8人因制售假酒获”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