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因其通人性和对主人忠心,深受人们的宠爱。但是养狗就得看好自家的狗,否则让狗伤了人,危害到他人不说,自己也得掏钱赔偿。近日,本市的李某就因其拴在后院的狗吓到人而惹了官司,还被判赔偿。明明是拴着的,还没咬到人,为什么也要赔偿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李某在农业观光园中开了一间食堂,养了一条狗,并用铁链将狗拴在后院。杨某到园内食堂就餐期间,被突然扑过来的狗惊吓到,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对杨某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食堂不是私人的特定场所而是对游客开放的,李某在食堂后拴有狗但是未设置警示标语,杨某不知道这一情况,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李某在杨某受伤后,向杨某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杨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李某全部承担,李某也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承诺履行赔偿义务。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杨某损失共计157043.20元。
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以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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