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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济源2名党员被判刑并开除党籍

时间:2018-9-30 16:07:26>跟律师谈谈<

1、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李璐拒不执行裁定案件。

李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调解,确认李璐应归还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及保全费1596元。调解书生效后,李璐因未主动履行调解义务被孙某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市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璐仍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被市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绝履行。2018年1月1日,市法院做出豫9001执2264号执行裁定书,限李璐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裁定书生效后,市法院查明李璐每月工资收入近2000元,其名下某银行账户在调解书生效后的2017年6月28日支出12700元,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2月6日,市法院做出(2018)豫90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孙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李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北海街道花园社区党员王占武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王占武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法院已于2015年3月2日做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占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20万元,与同案人周某某共同归还王某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占武及周某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被王某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市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占武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被市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绝履行。经市法院查明,王占武的微信在判决生效后的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7月份累计收入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的2016年至2018年收入房租数万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2日,市法院做出(2018)豫9001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占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法院审理期间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9月王占武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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