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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一干部休假时安排公车跨城接机 受到处分

时间:2018-10-4 16:32:33>跟律师谈谈<

国庆节前,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其中包括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副调研员、司法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汪祖灯公车私用问题。

2017年7月29日,汪祖灯在结束公休假返回时,电话通知单位自己所乘航班时间,要求安排公车到武汉天河机场接送自己和妻子回黄石。7月30日,由于衔接问题,致使司机两次驾驶公车从黄石往返天河机场。当晚,司机驾驶公车将汪祖灯及其妻子接回黄石家中。汪祖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人员提醒,又是一年国庆长假,大家忙着休闲度假、走亲访友,免不了要用车。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绷紧纪律规矩之弦,防止“栽在车轮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廉洁纪律。

公车姓“公”,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私用”。随着各地作风建设持续深入,明目张胆的公车私用少了,但以“公务”之名揩公家油,将私家车加油保养费用一并入账报销等“私车公养”现象浮出水面。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车辆等行为名为“借车”,实为违纪,党员干部切不可自作聪明。此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醉驾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能碰。节日期间,党员干部不管日常办公还是外出旅游,都要在用车上做个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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