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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该怎样真正保护投资者?

时间:2018-10-15 15:35:29>跟律师谈谈<

    投资者作为投资的主体,是市场仰仗的主要力量,在如今大盘不振的局势下,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才是目标所在。

    进入到2018年以来,低迷的股市令股民们苦不堪言。不过,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早在十几年前就有一只以保护投资者名义成立的基金,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且这只基金到2017年底尚有余额618亿元之多。

    这只基金的成立时间要追溯到2005年。当时,购买基金的投资者资金尚未启动第三方存管制度,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部分证券公司开始挪用客户资金并加大杠杆,最终迎来破产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是证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投资者的资金也难以追回。

    华尔街有一句名言“保护了最小投资人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于是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运而生。正如其名,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的初衷就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促进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其基本功能为补偿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危机、破产清算时受到的财产损失。

    从资金来源来看,除了最初财政部央行联合出资作为启动资金之外,交易经手费、证券公司上缴基金、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等均是其资金来源。截至2018年8月底,投资者保护基金规模达660亿元人民币。现在看来,如此大体量的投资者保护资金似乎没有用武之地。

    投资者保护基金面临尴尬的局面实际上有迹可循。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补偿,但是却没有具体界定债权人的范围,比如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有密切关系的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区别。

    另一方面,在赔付上,《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这种标准对于规定之外的情况,比如因经营不善、违规操作、内幕交易等行为为投资者带来损失却不能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在股市数月表现欠佳的情况下,以保护投资者为名的投资者保护是否能够适当作出改变,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令投资者重拾信心、重燃希望呢?

    首先,明确赔偿对象,对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特殊投资者区别对待,优先保护个人投资者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保证,同时,它们在利益受到损害之时也是最容易因恐慌出现“羊群效应”的群体,因此必须在其利益因上市公司的非市场行为导致损失时进行适当保护。类似养老保险基金等代表公众利益的基金也理应在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赔付范围需要扩大。除目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之外,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违规操作、内幕交易等行为为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也应该酌情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对重塑投资者信心有重要意义。

    另外,赔付的途径可以多元化。当前我国现有的诉讼体系中,在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民事诉讼上存在着诸多的不便,公诉制度也亟待被构建。在此之前,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否可以起到先行赔付的职能呢?这不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也改变了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处于绝对劣势的局面。

    当然,想要真正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还有很多的操作空间。要知道,投资者作为投资的主体,是市场仰仗的主要力量,在如今大盘不振的局势下,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才是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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