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刑事辩护律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人民法院介绍,2013年7月至8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杨某多次翻墙进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某警苑小区,用自制的塑料条勾开防盗门锁,先后入室盗窃作案4次,盗窃11户,盗得手机、平板电脑、中华牌香烟等赃款、赃物价值共计47977元人民币。
2014年3月1日,杨某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4月4日被依法逮捕。赃款已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及日常开销,警方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也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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