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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列调解解析

时间:2014-9-23 15:59:38>跟律师谈谈<

 14年7月1日19时05分许,天气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赵家墩村陈xx驾驶其本人的浙AV4643号五菱LZW1010PSNBI1轻型货车,沿省道03线由北往南行驶至03省道24KM+300M地方时,与从03省道东侧立新村村道进入03省道并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四川省宜宾县蕨溪镇大坪村三组张xx驾驶的自行车侧面相撞,造成陈xx受伤、张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8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因张xx上有父母,下有二个未结婚的儿女,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因此要求陈xx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但因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为此,双方均在2007年1月5日向蜀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

  当日上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办公室主持了调解,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但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鉴定尚未下来,死者方提出的高达626200元的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加上与另一方提出的7万元分歧太大。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提出等事故鉴定下来后再次进行调解的建议,得到了双方的同意。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察看,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检验、鉴定结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1月5日下午对此事故作出“陈x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用与张xx的交通安全违法作用基本相当,故陈xx、张xx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的鉴定。

  据此,调解员又主动上门,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但大家在处理涉及具体赔偿费用意见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1月19日下午二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蜀山派出所共同在派出所会议室进行二次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做得细致到位,加上死者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而陈xx一方也考虑到死这一方的实际困难,毕竟事故已经发生,而且造成张xx死亡,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补偿金额。经过八个小时的细致工作,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陈xx一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张xx人民币18.2万元(医药费除外)。

  案例评析: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死者又属于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产生的赔偿额度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加上当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本次事故的鉴定意见尚未下来,因此一时肯定无法合理的进行调解。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为下一次调解作准备。

  由于调解员前段时间主动上门,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又作出了“陈x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用与张xx的交通安全违法作用基本相当,故陈xx、张xx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的鉴定。法律关系简单了,责任也明显了,使调解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次调解时,因死者方是外地人,耗时、费力又花钱的诉讼途径耗不起,不愿到法院解决。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拿到赔偿款,尽快了断纠纷回家;而陈xx一方也考虑到死这一方的实际困难,毕竟事故已经发生,而且造成张xx死亡,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以求得死者方当事人的谅解。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引导,加上调解员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的赔偿测算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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