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出国研修后回到单位,因被互换岗位与单位闹僵,后请求裁定免除劳作联系。日前,他将单位
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抵偿金和研修效果奖励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撑其诉讼请求。据了解,吴
先生和单位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008年,吴先生与单位签定研修合同,约好出国研修3年,其回国后单位付出研修效果奖励金。2010年4
月,吴先生提前回国,拿到有些研修效果奖励金后,被安排到其他部门作业,后因作业岗位问题与单位产
生分歧。2010年10月,单位通知吴先生回家待岗。
2011年2月,吴先生请求劳作裁定,需求免除劳作联系,并要单位付出经济抵偿金和研修效果奖励金。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决,双方自2010年10月中旬起免除劳作合同,其他请求不予支撑。吴先生对裁定结
果不服,又将单位告上法庭,需求单位付出经济抵偿金和研修效果奖励金共3.7万元。
庭审中,单位方面称是吴先生提出要免除合同,故不应付出经济抵偿金。法院查明,原、被告签定的劳
作合同中约好:“单位未按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员工可随时通知单位免除劳
作合同,劳作合同内容之任何修改,须征得双方赞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书面劳作合同中约好,内容之任何修改须征得双方赞同;被告明知原告不赞
同互换部门,仍坚持需求其到其他部门,缺少合同依据和法令依据。被告通知原告回家待岗,既不赞同调
整岗位,也不赞同免除合同,听任上述劳作联系的僵持状态;依据劳作合同法,应允许原告提出的免除劳
作联系的请求,被告须付出经济抵偿金。被告对双方劳作合同和研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负有差错,应一次
性付清研修效果奖励金。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免除原、被告签定的劳作合同,被告于判决收效后10日内
向原告付出3.7万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单位有差错,员工可解约获赔。依据《劳作合同法》,用人单位
存在下列几种景象之一的,劳作者可提出免除劳作合同:1、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
件;2、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3、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令、法规的规则,损害劳作者权益;5、以欺诈、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许变更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景
象。劳作者依照上述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抵偿。
欢迎 云法律 律师在线解答 免费法律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