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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大妈怒砸校门泄怨气 被民警找上门后慌了神

时间:2018-11-17 16:16:11>跟律师谈谈<

校园是学生学习成长的乐园,受到的不仅仅是学生们的爱护,作为学生家长更应该支持热爱。郧西一大妈竟然为了一时怨气,砸向了自己孙子所在学校的大门。不仅丢了自己的人,也让孙子脸上无光。

10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湖北省郧西县观音镇垭子湾村村民徐某来到孙子读书的观音镇天河口小学,为其送开水瓶。徐某到了校园门口,被门卫告知:现在是上课时间,不能进入校园内。徐某声称,要给孙子送水壶,不能耽误。门卫表示:可等到下课,或自己帮忙给其孙子送过去。

见门卫不肯妥协,徐某怒了,大声斥责门卫,并用手使劲摇晃大门护栏。门卫在一旁劝阻,徐某置之不理。于是门卫走进值班室,欲将此事汇报给学校负责人。徐某却认为受到了嘲弄,捡起路边的砖头,用力砸向大门门锁处,连砸几下后,方肯离开。

第二天,学校校负责人将此事汇报给当地派出所,观音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对徐某进行询问时,徐某表示:自己看见别的家长进了校门,门卫却不让自己进,一时气不过才砸的。民警便将了解到的实情告诉徐某:该校门卫制度有规定:学前班的学生家长可陪同自己孩子进出校门,其余情况不被允许。徐某当天所看到进校门的家长,其小孩正在读学前班,门卫并非是对其刻意为难。同时,民警告诉徐某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损毁财物,将受到治安处罚。

徐某得知此结果后,后悔不已,主动找到了校方赔礼道歉,并请人将学校大门被砸坏变形的地方进行了修复。最后校方经过综合考虑,对徐某谅解,不予追究其违法责任。

由于徐某的悔过态度和校方的谅解,其本人最终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记录,将伴随终生。民警再次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行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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