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孙女出生,岱山的王阿姨便帮儿子儿媳抚养孙女。但今年儿子儿媳离婚后,孙女判给了女方。王阿姨不甘心,想向儿子阿勇、前儿媳阿兰追讨多年来孙女的抚养费,遂一纸诉状把他俩告上了法院。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么?
一纸诉状,讨孙女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2009年,王阿姨夫妇出资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儿子阿勇的婚房。房屋产权登记为阿勇和王阿姨夫妇共有。
2011年,阿勇娶阿兰为妻。次年,阿兰生下女儿琴琴。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婚房。
去年,阿勇和阿兰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剧。阿兰遂带着女儿搬了出去,在外租房生活。
今年6月,阿兰向岱山法院起诉离婚。 7月底,法院一审作出了准予离婚判决。同时,法院判决琴琴由阿兰抚养,而阿勇每月须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直至琴琴独立生活为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得知判决结果后,王阿姨不乐意了,她把阿勇和阿兰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王阿姨说,孙女出生后,一直都是她在照顾,其间阿兰除购买奶粉、尿不湿、几件衣物外,其余费用一分钱也未承担。孙女上幼儿园后,她为了方便照顾孙女,与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并负担了一家人日常饮食及购买家庭用品的费用。
如今,孙女判给了阿兰,王阿姨认为自己平白付出了多年心血,便向岱山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儿子和阿兰偿付其抚养孙女的费用、多年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包括物业费、有线电视费、房租费)共计29万余元。
王阿姨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她没有抚养孙女及已成年的儿子夫妻的法定义务,只是出于道义、习俗等原因接受他俩的抚养要求,故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他俩承担。
辨称:每个人对家庭的开销属于自愿行为
对于王阿姨的诉求,儿子阿勇表示支持,而阿兰则提出反对意见。
阿兰说,王阿姨协助照看琴琴系基于血缘关系而做出的自愿行为,其诉求主张缺乏合理性。照看琴琴的主要支出由阿勇和自己承担,且双方父母在家庭生活及照看琴琴过程中均有出力,并非如王阿姨所说一直由她一人照看。
阿兰说,自己在家庭生活中也支付了大量费用,包括水、电、气及其他日常用品,仅因婚房原先登记的户主系王阿姨,故所开票据登记信息为王阿姨。另外,家庭成员间的家庭生活不存在房租一说。
阿兰认为,家庭生活中每个人对家庭的开销均属于自愿行为,除非明确约定,否则无权在事后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承担,故王阿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老人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作为祖母帮助抚养孙女系基于传统习俗、亲情、血缘关系。其间,两被告也承担了抚养子女的义务,且双方就生活费用问题未事先约定,故原告行为应属于家庭成员互助上的自愿行为。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为共同生活之需的各项开支,均系为维护家庭和睦文明关系而做的自愿行为。现因两被告离婚而原告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追索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有违风俗习惯和诚信原则。
综上,法院认为,王阿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近日,岱山法院遂驳回了王阿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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