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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喜事没领证 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时间:2018-11-28 20:33:31>跟律师谈谈<

小朱和小张(女)相识于2013年,接触一段时间后相恋,2015年双方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然而同居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小张多次离家出走,又多次被劝回。直至2017年小张再次离家,小朱见复合无望,便要求小张返还之前送的小轿车及66000元彩礼,但小张拒绝返还,后小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称所谓的66000元彩礼实际是双方约定的衣服首饰折价款,但未实际交付,而小朱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交付义务,故对小朱要求退还66000元彩礼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小朱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过户至小张名下,虽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但该赠予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但小张长期离家出走导致赠予所附条件不能成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判决小张将小轿车返还给小朱。

法官点评:所谓“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对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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