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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缓刑期间仍不思悔改 组织妇女卖淫

时间:2018-12-15 15:50:22>跟律师谈谈<

一女子在缓刑期间,组织妇女在荆门城区一酒店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万元。记者从掇刀区法院获悉,该女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今年31岁的女子李某是我省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6月6日被掇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缓刑期间,不思悔改,2017年10月在荆门城区月亮湖路一酒店包下房间, 通过网络招聘、他人介绍等方式组织女子刘某、张某、梅某、靳某、唐某、黄某等人在该酒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11月16日晚,荆门高新区·掇刀公安分局白庙派出所民警在该酒店5楼一房间将李某抓获,同时在6楼一房间将正在从事卖淫交易的刘某和男子梁某查获。在酒店7楼查获张某 、梅某、靳某、唐某、黄某等人。公安机关对刘某、张某、梅某、靳某、唐某、黄某、梁某七人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至11月间,李某非法获利2万元。案发后,李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掇刀区法院认为,李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李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两罪并罚。

遂判决: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万元;撒销该院(2017)0804 刑初8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缓刑是给予你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等待你的最终将会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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