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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男子持刀枪抢劫致人身亡 其中一人被判死刑

时间:2018-12-28 19:42:55>跟律师谈谈<

12月26日,备受荆门市民关注的城区天鹅广场枪击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且两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回放:

两人公共场所持刀枪抢劫致一人身亡,2008年10月,刘某(今年45岁,掇刀人,归案前系荆城一公司副总经理)、许某(今年45岁,掇刀人,无业)到中缅边界购得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4发,并将枪支子弹藏匿在事先改装的法兰(金属配件)内带回荆门。

2009年4月16日晚,刘某驾车载着许某到城区天鹅广场伺机作案。下车后,两人分别随身携带仿六四式手枪、水果刀步行,发现一辆停靠在天鹅路边的黑色轿车内只有正在打电话的当事人后,刘某便上前拉开副驾驶车门强行进入车内,欲对坐在驾驶室内的当事人实施抢劫,许某站在主驾驶室一侧望风。

在车内,刘某持枪对当事人进行威胁,但遭到激烈反抗。许某发现车内情况不对,持刀敲打主驾驶车窗,并强行拉开主驾驶后车门进入车内,持刀朝当事人上身乱刺。三人缠斗时,刘某持枪朝当事人左胸部开了一枪,此时,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的士发生追尾。刘某、许某见状迅速下车逃离现场。刘某把枪交给许某后,开走事先停在事发现场附近的皮卡车。许某将枪支埋到他掇刀老家房屋地下,逃离荆门时又取出交给刘某。刘某拿到枪支后,将其丢在荆门火车站站前广场绿化带中,后被人捡到上交公安机关。

当事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殁年47岁,沙洋拾桥人)。经法医鉴定,当事人左胸部遭枪击致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身亡。

2018年5月2日8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在随后讯问过程中,刘某交代其同案犯“冬子”(未讲清“冬子”的真实身份),并交代其手机中存有“冬子”的号码。公安机关根据该号码,结合情报技术部门配合,查清“冬子”真名为许某,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在荆门城南新区将许某抓获。

一审法院:犯抢劫罪

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许某因涉嫌抢劫罪于今年5月3日被东宝公安分局刑拘,5月30日被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审理了此案。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许某持械(手枪、水果刀)抢劫,致一人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枪抢劫,致一人身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刘某、许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共同谋划抢劫,共同出资到云南购买作案枪支,共同寻找作案目标,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均持械行凶、相互配合,共同造成被害人身亡的后果,均系主犯。刘某持枪击中被害人致其身亡,罪责更为严重。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刘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刘某、许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市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许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2.7万余元;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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