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就利用了车主的粗心大意专在停车场拉车门"捡漏",盗窃车内财物。
凌晨的停车场空无一人,李某径直走到两辆轿车中间,左右开弓拉了车门,结果右边的车门被轻松拉开。随后李某坐进了驾驶座,打开了后备箱,翻到一些财物后离开了现场。
经查明,2018年7月18日凌晨4时30分,被告人李某至本市大统路827弄1号附近。趁被害人的车辆未锁之机,拉开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
同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本市河南北路375号停车场,趁另一被害人的车辆未锁之机 ,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60元及硬壳中华牌香烟两条。
到案后,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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