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一则 “17岁学生被警方错抓羁押”的新闻,经由媒体报道在网络上热传,引发了广泛关注。事件的主角小龙,是广西柳州三江县的一名普通学生,因为在一起案件之中被嫌犯错误指认,无辜的他莫名其妙地被抓进了当地的看守所,度过了身陷囹圄的14天。
尽管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小龙无罪,最终将其释放。但是,小龙的身心健康却受到了严重伤害,他和他的家人也对三江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问题提出了质疑。
面对舆论的质疑,4月1日,广西柳州警方对此事作出了官方回应,表示将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如发现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绝不护短。当下,官方调查结论尚未出炉,但小龙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地有关部门已经登门道歉,并给予了他们4万元赔偿,三江县警方也已有数人被停职调查。
在这起案件之中,小龙无罪,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案件发生时,小龙正在学校接受封闭式军训,因此不可能涉案。然而,当小龙的父亲先后拿出学校开具的证明,带来小龙的同班同学乃至班主任来作证时,警方却并没有让小龙迅速重获自由,而是足足拖满了14天,达到了羁押时间的最高上限,才将小龙释放。
不论是否违规,这种做法都难称妥当,因此才遭到了舆论的批评。我们也期待柳州警方能够通过有力的调查,厘清三江县警方在这起事件中的责任。
跳出案情本身,这起案件也提醒着我们:如果不对警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作出有效约束,这项权力很可能遭到滥用。《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等紧急情况下,才能对其先予拘留,14天则是将所有规定“利用”到极致之后,警方捕前羁押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逃跑或继续犯罪的风险,警方都常常会“用满”这一期限,这种风气显然背离了有关法律的初衷,理应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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