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原副局长孙家清受贿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孙家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孙家清受贿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
2012年10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孙家清在担任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任科员期间,先后非法收受北京籍居民方某生现金人民币30万元及价值37.2万元的房屋一套(在收受房产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继续办理房屋网签过户手续,是犯罪中止),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方某生谋取了利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方某生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临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家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孙家清具有犯罪中止、坦白、主动退赃量刑情节,遂以受贿罪判处孙家清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家清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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